徵信公司受客戶所託,進行抓姦委託調查,調查員潛入小三家裡裝設針孔,監視抓姦,被提出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依照妨害秘密罪,判處徵信社董事長有期徒刑六個月,兩名調查員也分別遭判三個月跟四個月刑期定讞。
判決書指出,擔梁徵信社董事長的梁姓男子,在承辦客戶林姓女子委託抓姦案時,指示兩名調查員於民國100年3月12日凌晨,潛入外遇對象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家裡,裝設不具錄影功能的針孔攝影機及發射器,以便遠距離監控。隔了一個月,兩名調查員監視掌握到姦行後,馬上通知林姓女子會同警方前往現場抓姦。雖然調查員在警方離開後,隨即拆除針孔及發射器,但仍被外遇對象提出告訴。
一審判處梁姓男子跟兩名調查員無罪,但檢方提出上訴,高院認定,三人為獲取厚利,侵犯他人隱私,其中以梁姓男子獲利最多,衡量以後依照妨害秘密罪,判處梁姓男子有期徒刑六月、兩名調查員分別判處三月跟四月,都可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潘千詩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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