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錄影到底可不可以?會不會犯法,你可以看一下以下這個案例:
高雄雲來集建設負責人李國璋北上至妻子情夫游宜銘住處外埋伏捉姦,某日深夜聽到妻在房內激情呼喊,認為妻是通姦「現行犯」,依法人人可逮捕,遂與徵信業者破門入內抓人,並阻止游某關燈,再持攝影機錄影,李某抓姦成功,並與妻離婚,但他卻遭法院依強制罪判刑半年;仍可上訴。
承審法官認為,李某與游、王2徵信業者並非司法人員,卻破門逮捕非現行犯,且妨害前妻張秋芳與屋主游宜銘不被拍攝及關燈的權利,觸犯強制及侵入住宅罪,遂判處3人6至7個月徒刑,李某獲緩刑2年。
對於李某「逮捕現行犯」之說,法官認為,案發地房間與大門隔著走道與磚牆,外人難以聽到屋內聲響,且張女若與游某在房內激情演出,勢必壓低聲音以免吵到人,法官認為,李某應是在衝入游某住處才知悉前妻的通姦犯行,逮捕現行犯之說不成立。
本案發生於92年12月5日凌晨2時許,李某向法官強調,這一切全是保障其身為張女丈夫權益的保全證據行為,且在蒐證完畢後,也請警察到「犯罪現場」處理已遭逮捕的通姦現行犯,並未違法。
法官審理認為,依李某錄得影像,張女與游某僅著上衣對坐在床上,顯見2人確有通姦,但並非現行犯,應由司法人員依法查緝,李某不可為自己權益,任意破壞他人居住自由與安寧,對於遭判有罪,李某等人均低調不願多談。
結論:所以抓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抓姦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抓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可以,並要有警方陪同破門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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