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債務協商?如何申請?
所謂「債務協商」即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有消費借貸之行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原因或債務發生致無法履約原因,導致無法履行繳款之義務均可提出申請!
債務人若要申請債務協商,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擔保之最大債權銀行或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債務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時各如何?
1、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又依債清條例規定,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者,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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