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討債公司委任契約書
契約書編號: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台灣合法討債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甲方委任乙方代表處理債權協商相關事宜,特訂定本契約,以昭信守。
條款如下:
一、 權限及依據:由甲方提出一切有效之債權債務憑證(支付票據、發票、銷貨單)、法院債權憑證及債權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資料影本,提供乙方辦理(乙方不保存正本),唯乙方有權核對甲方提供之影本是否與正本相符。
若甲方之債權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致造成乙方一切損失或法律責任,將予追究甲方一切民刑事責任。
原債務人: 法定代理或連帶保證人: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債權總額:新臺幣 元。 發生原因:
二、佣金成數:本契約有效期間回收之一切債權金額,應撥交總額 %,交乙方作為酬佣。若乙方取
得甲方同意之意思表示,以協商折價等方式達成債權債務回收時,乙方酬佣亦應以折價後之總額,按
上開百分比計算之。本委任契約書簽約成立之案件,如經乙方評估在甲方同意下,需收取部份辦事費
時,該辦事費係屬上開佣金之外的車馬費,及其它因本協商業務產生的各種相關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三、 若甲方決定私下與債權債務人和解,必須通知並會同乙方共同解決,否則甲方應視同第二項合約佣金成數計算給乙方。
四、 本契約服務費計新臺幣 元整(未稅)。(視同乙方作業準備金)
五、 本契約服務期間自簽訂之日起,以 為限,並視處理情況增減之,期滿如須其他服務,費用另議。
六、 執行過程中乙方若得甲方同意之意思表示,需辦理假扣押,強制執行,民刑事訴訟等程序,則相關訴訟費及擔保提存金額均由甲方支付之。
七、 乙方應以合法行為向債權債務人進行協議,不得以暴力恐嚇、傷害或其他等非法行為向債權債務人催收。若有上述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
八、 委託人簽立本契約,委託時間未到期,不得終止本契約。
九、 如因違反本合約而衍生之一切爭端,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十、 為提升服務品質與保障客戶權益,當委託書簽訂後,案件辦理中,如有任何讓客戶不滿意的各種問題可隨時撥打業務主管專線( )委任期滿超過二個月申訴者不予受理。
十一、本契約一式三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合法討債公司印鑑
甲方(暨委託人): 法定代理人:
聯絡地址:
電 話:
乙 方:XX討債公司 業務承辦人:
統一編號: 服務電話:
營業地址:
電 話: 傳 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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