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此類事件雖可依現行破產法處理,惟現行破產法自民國24年7月1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迄今,其間僅有三度局部修正,其立法時之社會背景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其財產較少,債權、債務關係較單純,宜以較現行法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
司法院於82年7月開始研修破產法,至93年5月研修完成,當時消費者多重債務之事實尚未成為嚴重之社會問題,故就此未設 特別規定。該修正草案嗣未經立法院通過,司法院於94年10月重新研修,雖已著手研擬將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納入,惟因該 修正草案包含內容、範圍較廣,非短期內可研修完成;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 趨嚴重,亟待加速立法時程,以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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