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30-4之規定:
Ⅰ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Ⅱ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其解釋為,在兩人間的法定婚姻關係消滅後,就開始計算財產,其追加部分之婚後財產,以其價值的處分時為準。
而財產的計算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不想喪失機會的時機,誰都不想吃虧,誰都想佔一點便宜。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個共識,或是財產多的一方不願意分出一些財產,來彌平這一連串的混亂的局面,那就只好繼續爭吵下去。但是基本的法律規定,就得要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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