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20-1條規定:
Ⅰ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Ⅱ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法條規定的剩餘財產分為,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而無償行為,例如是:贈與;有償行為,例如是:買賣。所以說,在婚後財產的行為,都會影響到是否會被法院撤銷之。故,不要因為不想給對方他應得的部分,而脫產並轉手給第三人,因為這樣做,是會有法律可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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