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30-1條規定: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Ⅱ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Ⅲ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Ⅳ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此條法條最重要的是,時效消滅的問題。因為有很多人都會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導致日後要討回東西,卻因為時效消滅而抗辯之。所以,剩餘財產的請求時效是在第該條文的三項有規定,分別是二年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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