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30-2條規定:
Ⅰ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Ⅱ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此條文解釋為,若是在婚前夫妻之一方有債務,那如果另外一半以自己的婚後財產來清償此債務。而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有債務的另外一半,應該要給付當初的債務給予幫忙清償債務的另外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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