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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監護權審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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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Dec 21 2016 1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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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監護權審查條件

根據民法§1055-1條規定: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Ⅱ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而基本上,監護權的審查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是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友會委託專業相關人士來就特定結果來認定之。所以說,父母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歸屬該給誰,是一件相當慎重且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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