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49條規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中以民法第1052條為代表性,很多案件,在婚姻中的兩人會因為另外一半的不忠而選擇分開,但是基於每個人都有每個人所考慮的立場,有些人會答應,有些人則是死皮賴臉的,有些人則是與你談條件,但是面對這一切,自己又想盡快解決,這時,法條上對於離婚的規定,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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