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在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為避免刑事案件之證據因時間之經過被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而造成當事人無法利用該證據之不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以下規定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以保全能發現事實真相之證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也規定: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
控辯雙方的武器平等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非常重要之一項原則,而刑事訴訟法之證據保全制度對於相對弱勢之辯方而言,可能更為重要,也是一項平衡武器的重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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