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程序中,關於本案待證事實的調查與證明,只能以法律准許的方法為之,也就是指,探求證據資料內容的調查手段。而所謂法律明文准許的幾種證據方法,就係指被告,證人,鑑定人,書證,勘驗的相關規定。
證據方法係要經過調查程序之合法調查,才可作為法官裁判時自由心證之基礎。 例如:文書是法定的證據方法,必須要經過朗讀或告以要旨的法定調查程序,才可作為本案裁判之基礎。證人為法定之證據方法,原則上則須經具結的調查,以資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
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可是訴訟證據的蒐集並不像一般大眾想得那麼簡單,首先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觸法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會讓您辛苦蒐集的證據無效化。又或者在蒐證過程中被當事者發現,引起當事者的戒心,讓您前功盡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