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
為了避免刑事案件之證據因時間之經過被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而造成當事人無法利用該證據之不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以下規定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以保全能發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如果你是聲請證據保全之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以下之規定行使權利;反之,如果你是因他人聲請保全證據而被搜索、扣押、羈押、鑑定、勘驗或訊問者,則應注意實施的公務員是否遵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也規定: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
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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