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被銷毀的真實案例
18年前,蘇姓高一女生在80年5月12日母親節當天早上6點多,從新店家中獨自出門搭車,到校要參加珠算檢定。傍晚同學來電說蘇女未到校,焦急的家人2天後接獲通知,女兒被發現陳屍台北縣。原本警方判斷蘇女單純溺水,經法醫驗屍發現蘇女死前遭勒頸、頭部被鈍器敲擊,下體有精液反應。由於警方一直沒法破案,蘇婦失去信心,舉家遷美。蘇父本月返台探親,為了女兒再去找警察,發現檔案被銷毀,破案成泡影,讓他痛心指控警方銷毀流程不當。
國家賠償責任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破刑案的檔案原本就必須妥善保管,一旦發現新線索再接續偵辦。例如林宅血案已發生多年,甚至超過追訴時效,相關檔案仍由警方保管,若員警不慎遺失便涉及行政疏失,將追究懲處。依檔案法規定,涉對國家、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維護有重大影響的檔案應永久保存,警方若任意銷毀或遺失檔案,恐有行政疏失或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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