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分別
根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8條規
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除繼承人另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有關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均由繼承人負擔。
繼承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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