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對象是男生,可以判決離婚嗎?
依民法第1052條 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照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台灣法規解釋,丈夫外遇的對象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有性器官交合之確切行為,皆屬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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