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監護權時的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 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漸漸變遷,民法修改現今規定, 對於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 、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 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 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監護權歸屬於對方後,我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 ,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 ?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 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 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 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 ,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 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後,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 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 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 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監護權判給對方了,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我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 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 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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