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監護權之父母之家人有探視權嗎?
《民法》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相關條文並無祖父母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的規定,因此非監護權之父母沒有法源依據,來要求大嫂一定要讓公婆來探視孫子女。
但如果有事證或證據可以證明監護權之大嫂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則非監護權之父母即可依《民法》規定,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而以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第一順位的身分,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不適任才能改監護權
若經法院調查確認監護權之大嫂確實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則法院就會以小孩最佳利益為前提,將監護權改定給非監護權之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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