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配偶外遇可能提不起通姦罪的告訴?
刑法第245條第二項規定:「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意旨之前曾經已得知此事,但既已選擇寬恕配偶與他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日後反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 (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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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不是一定得離婚,原諒也不是一定不能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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