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爭奪
財產制的分類,可以供大家做一個參考。而在民國19年前,夫妻間的財產制是聯合財產制,對於妻之所有的財產全部都歸為夫所有,因為立法者對於此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所以在民國74年作修訂。到了現今,才有下述三種財產制的分類。
1.夫妻分別財產制:
是指夫妻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缺點是對於沒工作的家庭主婦較沒保障。夫妻若約定為財產分別制,須在書面契約簽字後,向法院聲請登記,建議增加贍養費條款,保障家庭主婦權益。
2.夫妻共同財產制:
對沒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較有利,缺點是雙方債務要共同負擔,若先生經商失敗負債,太太名下財產可能被查封拍賣。夫妻若約定為共同財產制,須在書面契約簽字後,向法院聲請登記。
3. 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若沒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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