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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相關法條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未注意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追訴可分【公訴】 及【自訴】兩種:

所謂公訴係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所提起之訴訟。(死亡件、公共危險罪、肇逃)所謂自訴則指由犯罪之被害人對被告,逕向法院所提起之訴訟而言。

故對肇事者之追訴,除可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車禍事故中,如被害人死亡時,屬公訴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加以偵查追訴,惟被害人若僅身體受有傷害時,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向承辦員警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將不起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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