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類型
一、婚姻訴訟型態可分為五大類,包括有:
1.婚姻無效之訴訟
2.撤銷婚姻之訴訟
3.確立婚姻成立不成立的訴訟
4.離婚的訴訟
5.夫妻同居之訴訟
二、構成婚姻無效的條件有:
1.二人以上證人
2.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3.近親結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可結婚。
4.女方未滿16歲,男方未滿18歲,如女方滿16歲,未滿20歲;男方滿18歲,未滿20歲結婚需有監護 人同意
5.監護人(意指有第三人監護)與受監護人在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如果受監護人家長同意,不在此限。
6.當事人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7.當事人結婚時是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回復常態時可撤銷。
8.當事人被詐欺或被脅迫結婚,發現後6個月內需撤銷。例如結婚前對方隱瞞有精神異常,結婚後才驚覺
另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親屬編修正公布後,我國改採登記婚主義,新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舊法所規定的公開儀式已被刪除,未來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須具備的要件。但在此前結婚者仍需公開儀式才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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