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中壢地方法院審理一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法官調查後發覺,當事人離異是根據一份向專辦離婚的事務所快遞服務取得的,已先蓋好證人章的離婚協議書,法官認定離婚無效,判決雙方的婚姻仍存續中。但據了解,仍有許多民眾並不曉得「證人親自到場」與「先蓋好證人章」離婚的差異,民眾應有正確認知。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亦得為證人,所以證人要「親見、親聞」乃是離婚要件之一。
現代社會多元化的關係,使得男女對婚姻觀念不像過去講求從一而終,有人固然是「因愛情而結合」,但有人卻是「因了解而分開」,離婚率愈來愈高是不能辯解的事實,離婚成為社會常見現象,從報紙的小廣告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廿四小時包離婚」、「三千元包離婚」已不是特例,現在更有一種「一方不願也可包離婚」的服務,收費更低廉只要五百元就好了,此外,為因應「離婚證書快遞服務」被認定離婚無效,因此改提供「證人到府服務」,以求形式上符合民法規定及判例解釋。但如此會不會令人有「婚姻當遊戲」之感,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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