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定財產制有以下幾種分水嶺: A.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財產為夫所有。 B.民國74年6月4日以後:採聯合財產制,財產登記誰名下即為誰所有,但夫握有管理權 。 C.民國91年6月23日以後:採分別財產制,即夫妻財產採分開制。
因此91年6月23日以後結婚者,便不需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因法定財產制已採夫妻財產分開制。
(一)法定財產制:
1、夫妻結婚之後,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由於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習慣,因此「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格外重要。
2、財產內容: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1)婚前財產: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是民法對婚前財產有一些特別規定如下:
Ⅰ、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妻在結婚前有存款100萬元,這筆存款在結婚後陸續產生了10萬元的利息,則該100萬元的存款是妻的婚前財產,而該10萬元的利息則是妻的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Ⅱ、夫妻原本採用其他夫妻財產制,但事後改用法定財產制時,則夫或妻在改用前已取得的財產都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條)
(2)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若您有需要婚姻諮詢與協助,隨時歡迎撥打我們安心徵信社,24小時免費諮詢:0800-55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