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新娘在遭受暴力逃離家後,一則可能面臨配偶前往法院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或請求離婚之訴,外籍新娘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損害其權益;另一則外籍新娘希望離婚,但配偶不願意致無法協議,若進行離婚訴訟又是曠日廢時,常涉及到外籍新娘的居留期間太短以及訴訟費用、子女監護權等等問題。
子女監護權問題:
雖然外籍新娘若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可繼續在臺居留,但因外籍新娘在資訊不夠以及對社會環境尚未熟悉的狀況下,一般而言缺乏經濟能力,故在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上常處於弱勢。
外籍配偶在離婚後的居留問題,原則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的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歲以下,並以一人為限。…….」;另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的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身心問題:
大部份的外籍新娘無正式及非正式支持系統,除了少數有親人在臺外,幾乎為單身來臺者,在遭受暴力之後,通常採取隱忍及委屈求全的態度,希望能等到取得合法的身份後再作進一步的考慮,但長期的受暴往往使其身心承受高度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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