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在普通法系下由法官受理申請所簽發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審查,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為法律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申請方式?
(一)何謂保護令?保護令有哪些類別?
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期間最高為1年。
2、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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