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因為不像美國,盛行婚前協議,所以等同美國贍養費的精神撫慰金,成為因為外遇、家暴而離婚的婦女的補償!不過在台灣,通姦的舉證卻相當難,所以贍養費的金額都不高,也因此婦女團體極力爭取,也讓徵信業者,能夠以抓猴的名義,到處去蒐集丈夫偷腥的證據。
迫使男方給贍養費處理的方法有兩招:
第一、「以刑事來逼民事」——當對方有外遇或是家暴時,由於行為涉及刑法,外遇可以判刑一年有期徒刑,家暴則是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
王如玄說:「告訴對方如果不付贍養費,他就等著坐牢吧!通常男方都不想吃牢飯,願意坐下來談贍養費。」
第二、「利用男方好面子的心態」——台灣的男性普遍有大男人主義,
不希望自己的下堂妻在外面到處講他的不仁不義;而且如果男方現在有新歡,新歡也會看男方對前妻的態度,如果不給或是只給一點錢打發,會影響到這個男人再婚。
但這兩招狠招對於現在正在進行協議離婚,或者是打離婚官司的怨偶來說,拿到贍養費的成功機率律師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如果達成協議離婚,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贍養費,是每個月給還是一次給清,全看彼此協議的決定;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按照規定每個月的贍養費最少要給兩萬元,按月給付,直到對方再婚或是往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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