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怎樣才算妨礙家庭??妨礙婚姻罪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就是妨礙婚姻罪,依法可提起告訴。此罪屬於告訴乃論,非相對人不能提起告訴。
實例:
曾任扶輪社社長的陳姓已婚男子與戴姓舞女發生多次性關係,戴女經常發送挑逗的簡訊給陳,後來兩人發生財務糾紛,陳妻控告戴女妨害家庭,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戴女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年過六旬的陳姓男子在台北市中正區的舞廳結識三十多歲的戴姓舞女,兩個月內在多家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後來還買屋同居。
陳姓男子曾因購買名人豪宅登上新聞版面,他與戴女交往期間,曾贈送珠寶、衣服等,後來兩人因財務問題鬧出糾紛,陳妻忿而告戴女妨害家庭。
陳姓男子跟太太站同一陣線,提出戴姓女子曾傳送給他的挑情簡訊,包括「你的裸體好迷惑我」、「我為了要愛你,看了很多書籍!也上網看如何做好第三者的角色」等。
法院審理時,戴姓女子辯稱她原遭到陳姓男子強暴,後因陳極力安撫,說要將她收為乾女兒,加上她收受陳饋贈的鑽石項鍊、戒指等物品,才配合陳要求發送煽情簡訊。
不過,陳姓男子在法庭上卻說,與戴女交往後,每天都發生性關係,還說第一次是戴女「自動說要送我當禮物的」,甚至還描述戴女私處的特徵等,他還詳述兩人在手機簡訊裡,都以「勁勁」作為男性生殖器的代號,女性私處則以「芒果」取代。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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