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協 議 書 表 格
立離婚協議書人 馬上峰(以下簡稱男方)
泰梅力 (以下簡稱女方)
立離婚書人男女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定條件如下:
一、 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 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涉。
三、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約定歸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四、 特約條件:
1.由男方每月給付10,000元當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
2.男方每兩星期可與孩子見面,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可接子
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八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五、 本離婚書自訂立後,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六、 依民法第一0五0條規定特立兩願離婚書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立協議書人
男方:馬上峰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女方:泰梅力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Fxxxxxxxxx
戶籍地址:新北市xx路xx巷xx號x樓
證人:林北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證人:李大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三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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