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養情婦、包二奶,元配有時基於某種原因不加干涉,但丈夫死了,第三者來爭產,可就熟可忍熟不可忍。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順序定之,而配偶在法律上的繼承地位為「當然繼承人」。惟所謂「配偶」,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或妻而言。因此被繼承人的情婦或小老婆,與被繼承間並無合法的婚姻關係,其身分並非法律上之「配偶」,自無法定繼承權。
惟如被繼承人生前如對該情婦或小老婆有繼續扶養的事實時,該情婦或小老婆可以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向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及其他關係,請求酌給遺產。如果親屬決定「給少許金額打發」或「根本不願給」時,該情婦或小老婆尚可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酌給遺產。
那台商在大陸的二奶,又可以取得台商的財產嗎? 能擁有多少?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並不保障二奶權益,二奶想要台商的錢,只能藉由生前贈與或者死後遺囑來進行財產分配。而根據大陸新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必須對非婚生子女負起養育的責任,但除非二奶逼走元配取而代之,否則台商只需對私生子女負責,及負起養育私生子女的費用。
另一方面台灣於91年6月4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有關「夫妻財產制」之部分條文,全面廢棄了夫妻聯合財產概念改採各自管理,此一法令的修訂使我國夫妻平權邁入新的里程碑,對於台商到大陸包二奶可能損及台灣原配的權益,法條中也訂定「防二奶條款」,因應部分台商將財產轉移到大陸給「二奶」情形,增訂夫妻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在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配偶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若二奶扶正,有了合法的婚姻關係,此合法婚姻在法律保障下,二奶就能擁有合法妻子的權利,像是遺產繼承權及離婚時可分到夫妻共同財產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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