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女人在丈夫外遇仍堅持挽回婚姻後,本應盡釋前嫌,設法改善兩人的相處模式,但心中卻仍有怨恨放不下,一旦碰上「前二奶」,就理性喪失,動口動手,遭到對方反告,吃上官司。
新竹縣一名易姓女子就是如此。因張女曾破起她家,兩人素有嫌隙,易女在參加中元超渡大法會時斥責張女「討客兄」,又拉扯其頭髮,新竹高分院審理時,易女辯稱張女在3年前曾與丈夫偷情,被她抓姦。但法官認為,此為多年前之往事,目前張女已為單身,易女在大庭廣眾下以「討客兄」辱罵,令旁人誤以為張女「當下」仍有「討客兄」行為,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她罰金4000元。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子與劉姓女子都從事誦經工作,去年農曆7月間,2人參與新竹縣一家廟宇舉辦的超渡法會時,易女因不滿張女來「搶生意」,大聲斥罵道:「討客兄有什麼資格做誦經工作!」按著又拉扯其頭髮,致使張女的頭部及右肩挫傷。
張女不滿被辱憤而提告,新竹地院審理時,法官就傷害罪部份判處易女有期徒刑3月,但在違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方面,法官認為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法理,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而張女在3年前與他人通姦,還賠償易女30萬元,易女據此證明為就事實而為陳述,判處她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張女與他人通姦一事,為多年前往事,目前她已離婚回復單身狀態,易女卻在大庭廣眾下以「討客兄」辱罵,未具體說明張女與何人在何時何地通姦,此為公然謾罵或嘲弄,令旁人誤以為張女「當下」仍有「討客兄」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判處她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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