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案例:
曹姓男子和太太登記離婚,指稱是太太以死相逼,但事後向法院主張兩位離婚證人未到場見證,訴請離婚無效。法院為釐清事實,傳訊兩名證人,最後法院認定,兩位證人是單方面應男方請求,在離婚協議書上蓋章,並沒有到場見證,很難僅憑一紙離婚協議書就認定雙方確實有意離婚,不算完成法定程序,故判決離婚無效。
解答:
依民法第1048條規定解釋:夫妻可自行離婚,但因為離婚不是一般法律行為,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因此民法於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其中兩位離婚證人的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的意願,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也有限制;實務上認為離婚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在簽訂離婚證書時在場,或協議離婚的當下在現場,但至少必須親見證離婚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除此之外,離婚證人即使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也沒有關係。 台灣社會中,常見有些專辦離婚的業者,其所安排的「職業證人」,並不符合證人須親自見聞夫妻離婚事實之要件,若是想辦理離婚者在這點上,一定要謹慎確認,以免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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