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孝豪和慧真感情不睦,雙方多年來爭吵不斷,經彼此協議後打算離婚,但離婚協議書都簽妥後,慧真卻反悔了,但孝豪不願意再回到令人窒息的婚姻生活,不知道要怎樣才能順利離婚。
解答:
協議離婚不成,可改向法院訴請離婚。
凡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含在內。
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
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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