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是分居,老公老是目使頤令,把妻子當作瑪麗亞,很叫人受不了,妻子實在不想再跟他在一起了,可以離婚嗎?還有可以請求分居嗎?
台灣離婚率年年提高下,夫妻離婚延伸之問題不再單純僅是兩個人的問題,分居制度的目的,在於緩衝夫妻雙方之一時氣憤離婚之決定,使彼此間有空間思考雙方婚姻之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日後夫妻可言歸和好,減少離婚率之攀升。
如果只是生活上的小磨擦,其實沒有必要離婚,分居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當事人可以和老公協議先分開居住一段時間,這就是分居。但如果這些生活上小細節已經使夫妻間喪失共同生活基礎,還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分居是沒有法律上的規範的,但如果雙方已經有孩子在扶養,分居行為必須在不妨害該孩子的成長教育條件下,才能去行使,否則將可能吃上不必要官司,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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