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的李姓男子想和方姓妻子離婚,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離婚證人,並到戶政所辦理離婚手續。事後方女到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法官審理認為,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而透過網路聯絡來的,不能確認夫妻雙方是否有離婚之意,最後判處離婚無效。
判決書指稱,李男和方女結婚後感情不睦,在去年7月間協議離婚,並到戶政所辦理登記;但方女認為2人的離婚程序不合法,因而向桃園地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
法官審理時,方女表示,在辦理離婚當時,李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找來2名網友,在其離婚協議書上擔任證人,而她根本沒見過這2人,只發現2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簽名、蓋章。李男坦承透過Line找來2名網友擔任證人,但辯稱方女在得知此事後,仍然願意簽名和蓋章,顯然也有離婚之意。
但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至於證人之資格,一定要得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才能加以擔任。而本案的證人並非2人之親朋好友,又不曾和方女見過面,無法得知其是否有離婚之意,因而判處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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