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婚官司,符合法律要件就能提高勝訴機率嗎?

外遇離婚官司,符合法律要件就能提高勝訴機率嗎?

什麼條件下可以提「判決離婚」 離婚十大要件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條件,反倒沒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引用的多。因此,面對不願協議離婚的另一半,也不見得必須忍氣吞聲,相反的,只要已下定決心要結束一段親密關係,且合法、適當的收集兩人「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即可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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