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重要性,探討證據有哪些類型?
證據有分為,人證、物證與書證,其種類又可以細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訴證據,也分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輔佐證據、積極證據、消極證據。而這些證據在客觀性,有兩層含義,一為:「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二為:「按事實的本來面目考察,不加個人偏見」。 還有其證據相關性與證據合法性,以下來探討上述所說的證據種類:
一、人證、物證及書證:
1、人證:以人的親身見聞或自身知識為證據,著重在人的本身,包括告訴人、告發人、被告、鑑定人、其他親身見聞之第三人陳述均屬人證範圍。
2、物證:以物之存在或狀態來證明犯罪事實,例如:凶器;贓物等。
3、書證:以文書的意義作為證據之方法,例如:診斷證明書、筆錄、鑑定報告書。
二、供述證據,與非供訴證據:
1、供述證據: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稱之為供述證據。供述證據德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2、非供訴證據: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
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輔佐證據:
1、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例如:殺人案件中,凶器上有兇手的指紋,該凶器就可認定為殺人案件中的直接證據。
2、間接證據:雖然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但從間接證據所呈現的事實,可以直接推論犯罪事實為真。
3、輔佐證據:基本上並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但是輔佐證據的提出,可以加強法院對於其他證據證明力的心證。
四、積極證據與消極證據:
1、積極證據:由控方(公訴係指檢察官,自訴係指自訴人)所提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之證據,通常極為積極證據。
2、消極證據:由辯方所提證明被告並無犯罪事實之證據,亦稱為無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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