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或資料,該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偽造證據或資料,該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對於被告就自己的案件作虛偽陳述、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與共犯或證人串證、教唆證人虛偽陳述等行為,並沒有罰則,導致司法「發現真實」的功能不彰,司法自然不容易獲得民眾信任。而常見的案例為,黑心徵信社為了從委託人身上獲取更多金錢,而偽造證據或資料,為的就是在短時間內創造低成本的買賣。不過這在法律上來說,以是觸法的,以下是觸法法條論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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