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合約內容,當事人可隨時解約嗎?
合約之解除係指合約簽訂有效成立後,雙方之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約,又指除去所成立的關係,而恢復原來的狀態。若是契約之一方不依合約內容,致使另一方受其損害,事受損害之一方,有權可解除此契約。有下列的情形發生時,雙方之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約。
1、合約之一方不能準時履行合約時,經另一方以書面通知定一定的期間要求改善,而違約方不能如期改善時。
2、合約之履行一定得在一特定的時間交付才能達到合約訂定的目的,例如A與B訂一批聖誕紅作為聖誕節慶銷售之用,但A卻不能在聖誕節履行該批貨,此時因為合約延後履行也不能達到訂約的目的,在這種情形下,依法即可不經定期的催告履行,即可要求解除合約。
3、因可以歸責合約中負有義務之一方的過失造成合約無法履行,例如甲向乙訂約交付一批貨,結果該批貨因乙之過失遺失或有毀損造成無法履行合約,此時,甲即可要求解除合約。
合約一經解除方向違約方要求解除合約後,其解約的效果為何?首先要注意的是解除方向違約方要求解除合約,一經告知即可生效,但是如果違約方是數人以上,則必須向全體告知,只向其中一人告知是不足以生效的。另外,要求解約這個通知一經發出,也不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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