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功課要做好,簽約內容很重要!
法律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簽定書面合約。但是,某些重要性事項,法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如果是這種情形,該項重要法律關係如果欠缺了書面,依據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因此,法律行為書面化的作用(簽訂合約),其實是一項事後證明的工具,所以,明確而具體的合約,才能算是有利的證據了。
所謂合約,就是合意的約定,又可以稱之為契約,也有人用協議的方式來達到與合約目的相同的效果。既然說是合意,當然就是當事人都能接受的權利義務具體內容。而合約必須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和合約的公平性,至於合約簽訂的內容,應考量的重點,在於如果真的發生權益之風險,而必須進行爭訟者,所依據的就是一紙明確的合約,並以經濟而迅速的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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