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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筆遺書求償 逾時敗訴
桃園地院法官汪曉君六年前擔任律師時,為高齡99歲的老將軍胡獻昂代筆遺囑,老將軍過世後,子女爆發爭產糾紛,子女指汪和胡的媳婦孫迪共謀製作假的遺囑,將遺產移轉到孫迪及她兒子名下,控告孫迪賠償,台北地院認定,胡的子女超過法定的二年時效才提告,時效消滅,判決敗訴。
93年間,胡獻昂的二媳婦孫迪見胡罹患老人失智症,為避免胡過世後的遺產被其他子女繼承,誆稱支應日常生活花費,提領胡的1000多萬元存款,再轉帳到她個人名下。
孫迪再以3萬元雇用律師汪曉君,到胡的住處製作三份遺囑,當時胡插著鼻胃管無法說話,不識字的續弦妻子陳玉英在旁,孫迪偽稱胡要將財產贈與陳玉英,等陳玉英過世後,再將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贈與給孫迪和孫子繼承,孫在小黑板上寫下遺囑內容,胡則在黑板上寫下「同意」。
94年1月老將軍過世後,他另外的三名子女發現父親的存款、退休俸都已移轉到孫迪及她兒子名下,孫還振振有詞出示遺囑,老將軍的三名子女認為遺囑造假,分別提起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將孫迪判刑二年半,陳玉英因不知情獲判無罪,同時認定汪曉君明知幫人代筆撰寫遺書時,涉嫌偽造文書,交由檢方偵查。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胡的三名子女至遲在94年3月8日向檢方提出刑事告訴狀時就已知道所受的損害,卻於96年3月21日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法律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2年不行使即消滅,胡的三名子女因超過2年才提告,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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