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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難治境外(國外)偷腥,可訴請民事賠償
新北一名已婚林姓男子,和外遇對象到日本約會,還自拍性愛影片;影片被妻子發現後告上法院,但法院表示,事發地在境外(國外)刑法上無法提告,也無法治罪。
聽起來這豈不就是鼓勵大家到境外(國外)偷腥嗎?不過刑法治不了還有民法可管,婦人可以訴請民事賠償。
發現丈夫和外遇對象到日本拍下性愛影片,林姓婦人氣得告上法院,法官卻說男女主角雖然觸犯通姦罪,地點卻在國外,因此無法提出告訴。
檢察官:「他們通姦的地點是在日本,這一部分,我們認為沒有管轄權,所以判不受理。」
因為刑法規定,台灣境外犯罪只能審理內亂外患罪和三年以上刑期的罪;至於像通姦罪,只能判1年以下徒刑,又是在國外發生,法院沒有審判權;
那麼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三奶養小三豈不是無法可管嗎?但事實上還是可以訴求民事賠償。
因此,別以為境外(國外)通姦,在刑法上無法可辦就能逍遙法外;其實還是可以請求民事的賠償,破壞家庭的小三跟二奶、三奶不等於不用付出代價。
刑法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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