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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冒用丈夫名貸款 可求償嗎?
網友王男讀者問:
我的房屋權狀和及地契都由自己保管,但不知道為何我太太卻可以用房子去做抵押且借款。
我想要請問的是,若示太太沒有有先生名下房屋的所有權狀和地契等文件正本,他是否可持影本去向銀行貸款或申請補發呢?
若是太太自己不能清償債務,那麼請問是這誰要負擔債務?那這又觸犯哪種刑責呢?我該如何作自保?
鄭瑞崙律所師答:
若基本上婚姻關係中存續中,而夫妻一方將與另一方所有房屋和土地,向銀行申請貸款,根據銀行慣例,夫妻必須要共同借款人甚至為本票共同發票人,那呆帳催收銀行才會核貸。再來,要向銀行申請貸款需使用不動產所有權狀之正本,並且由真正的所有權人親自來完成這對保程序,若是妻子只以丈夫的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去向銀行申請貸款,基本上銀行是不會作受理的,除非妻子是以丈夫名義申請補發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但妻子必須要出具丈夫印鑑證明和由夫妻共同按捺指印的切結書。 出具正本才能可以作抵押
若銀行人員沒有問題,妻子若要用不動產所有權狀的影本,以及丈夫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但丈夫完全不知情,這是基本上不可能,所以即便妻子偽造丈夫簽名通過銀行的內部審核,但妻子若要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後,依照地政機關所規定,銀行為抵押權人時後,必仍須要提出所有權狀之正本,才可辦理抵押權的登記。若妻子偽造丈夫簽名和盜用丈夫印鑑證明,則是妻子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和盜用印章印文罪,對丈夫來說,而言妻子犯罪行為所帶來的 債務,可以主張《民法》上無權代理不予同意而不須要負擔該筆債務。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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