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告小三拐跑老爸 法官判敗訴
新北市陳姓男子的父親於63年間離家出走,多年後,他怒控洪姓女子介入家庭,把父親拐跑,讓他從小失去父愛,向洪女及洪女與父親所生的2名子女提告,求償10萬元。洪女喊冤說她也是被害者,根本不知陳父當年已婚,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這些事情是陳父所造成,應由陳父負擔相關民事責任才對,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陳男主張,洪女明知父親有配偶,且有3名子女,卻惡意破壞他人家庭,導致父親於63年間,拋家棄子,與洪女同居至今,從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更讓他從小失去父愛。
洪女反駁,63年間,年僅15歲的她,結識30餘歲的陳父,因陳父猛烈追求,2人才交往、懷孕,後來陳父將她帶回家後,才發現對方已結婚生子,不過,因陳父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關係,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依當時刑法規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陳父的父、母及元配,為了怕陳父吃上官司,才承認洪女的身分。
洪女指出,雖然兩人搬出原本住處在外同住,也是陳父的選擇,陳男失去父愛及父親應盡扶養義務,與他們無關;且兩人同居至今已40餘年,陳男早知悉,已超過請求損害賠償時效。
法官認為,陳父未對陳男盡扶養義務,是陳父行為所造成,本應由陳父負擔相關民事責任,與被告洪女及其子女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陳男敗訴。
超過時效真的是硬傷啊,法律就是走在理,而人的想法則是會在情。
小編覺得那位父親才是真正需要去告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