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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和補習班家長摩鐵大戰2小時不間斷人夫氣:爬山爬到床上?
桃園范姓男子從事行銷業務,多年前以公司在中部、要在全省處到跑而到外地租屋居住,鮮少返家,妻子懷疑他出軌,夫不認帳,妻向丈夫的同事和友人打聽後,認為丈夫確有小三,多次到丈夫租處想抓姦,但都沒成功,反被丈夫臭罵、痛扁。
而范姓男子也聽聞妻子和男同事交往,也二度抓姦失敗,夫妻之間形同抓姦比賽,都沒成功。
范妻認為自己清白受辱,與男同事間毫無瓜葛,卻被丈夫誣賴、很痛心,她以夫妻之間已無互信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范姓男子否認有情婦,指都是妻子多疑、猜忌,范妻則表示,丈夫的同事和友人都知道丈夫「有那件事」,只是她沒抓姦成功,夫妻在法庭上爭吵,互不相讓。
法官認定夫妻間互信互諒基礎已不存在,以婚姻出現重大破綻,判准離婚。
(來源:蘋果)
這則事件,告訴大家一件事,
發現另外一半外遇,若是真的鐵了心,
要跟對方對簿公堂,否則真要特別注意時效問題。
別等到真正難以承受,才決定走上法律途徑。
畢竟,沒有在時效內行動,
就等於是讓自己權利睡著~
順道一提,此篇的法條依據是...
※民法§195條: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Ⅱ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Ⅲ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197條Ⅰ: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