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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自曝罹愛滋想離婚 法官:先生才能用此理由
因毒品案服刑中的陳姓女子,控訴林姓先生遊手好閒,對她不聞不問、不給生活費、不探監,兩人婚姻有名無實,並自曝罹患屬不治之疾的愛滋病,向法院訴請與先生離婚。台南地院認為,兩造婚後沒住在一起,彼此均未支付對方的生活費,符合夫妻平等原則。而且探監不是夫妻義務,不能以此提離婚。愛滋病固然為有傳染性的無法治癒疾病,但只有陳女先生才能以此理由訴離,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陳女主張,她住南投縣,先生住台南市,兩人在2012年登記結婚,迄今婚姻有名無實。先生工作不定,遊手好閒,對她不聞不問也不給生活費,她曾向南投地院提起離婚,先生不到庭也未答辯,明顯放棄合議,棄她於不顧,婚姻名存實亡。而且先生在結婚隔年因犯重利罪被羈押,也曾將她打傷,有驗傷單為證;她入監服刑後,也沒去監獄看過她。
陳女也稱,她罹愛滋病,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法院判處11年9個月刑期,目前服刑中,符合民法惡意遺棄、有不治惡疾、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的可提離婚事由。
法官認為,兩造婚後分住南投、台南,既然沒有約定共同居所,當然也沒有不盡同居義務的情形。而且兩人各付自身生活費,符合夫妻平等,不能僅因林沒給生活費,就認為他惡意遺棄。
陳女從2013年起就因多起刑事案件進出監獄,對無法維持夫妻生活需付較重責任,林固然沒去探監,但探監本來就不是義務。另愛滋病固然屬於具有傳染性且足以威脅兩造婚姻生活安全的無法治癒疾病,惟此情形,僅林得據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陳女提出的驗傷單,也無法證明傷勢為林毆打所致。
法官認為,陳女對婚姻破裂的責任較重,依法不得由她訴請離婚,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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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立)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篇第1052條規定,
針對離婚有十款要件。
其中女方主張的是第五款、第七款規定。
小編研究了一下該事件為何會敗訴,原因有兩點:
第一、女子因入獄服刑,其丈夫就算要盡夫妻同居義務,也無法。
第二、女子主張自己有不治之惡疾,但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很明顯的是要保護欲受害之一方,而一個欲加害人依一般行為模式下,是無法為對方著想的。所以這也是為什麼,需要欲受害一方提出,才准。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女子會敗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