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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不是結婚的儀式 法官判24年婚姻「不存在」
台中市陳姓女子與張姓男子交往1年後懷孕,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事隔24年後,張男卻提出訴訟,主張當時的民法規定,結婚要有公開儀式,雙方當時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公開儀式而無效,陳女則反駁說,她在懷孕且結婚登記後,與婆婆、丈夫等家人,在張家祖先牌位前,告訴張家歷代祖先結婚懷孕一事,這就是公開的儀式,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陳女祭拜張男的祖先,並非結婚的儀式,判決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陳女在1991年認識,翌年陳女懷孕,雙方遂在1993年5月10日登記結婚,但沒有舉辦宴客等公開儀式,陳女於結婚登記後隨同張男返回婆家,與跟婆婆共度母親節,並由張男的兄弟、姊夫等家人陪同,向張家祖先牌位上香,告訴祖先陳女懷了張家的後代,已經與張男結婚等。
事隔24年,張男去年向台中地院提出訴訟,指結婚當時民法(未修正前)規定,結婚要有公開的儀式,雙方當時並沒有宴客等公開儀式,因此,這場為時24年的婚姻「不存在」;陳女則駁斥說,雙方結婚後,她與張男立即返回張男老家,陪婆婆過母親節,並由婆婆帶領,向張家祖先牌位上香,告訴張家祖先結婚懷孕一事,當時有張男的姊夫、哥哥與弟弟(大伯與小叔)及其子女在場(姪子女),這就是公開的儀式。
法官傳喚當時在場的張男姊夫、胞兄與姪子女當證人,證詞雖因時隔太久而含糊,卻都指證當時確實沒有辦喜宴,台中地院認為,民法未修正前的公開儀式,指的是有一定的儀禮,禮儀不論是採傳統禮俗或新式,都要讓不特定人可以見到或聽到兩人結婚,從祭拜祖先的現場情狀研判,這並非是結婚儀式,再從目的看待,祭拜祖先的目的,也不是要完成結婚的儀式,據此判決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
(來源:三立)
在許多法律人初學民法親屬篇時,
就會遇到的一個修法前後的適用問題。
「若不符儀式婚要件,即使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
有了結婚證書,且身分證上註明對方為配偶,
或雙方早就同居生子,但法律上仍不具婚姻效力。」
這是一項非常奇怪的法條,即便在修法後依登記完成結婚要件,
卻因為修法前的未完成儀式婚之規定,而不具婚姻效力...
對於有心想玩弄或是因一時的衝動而有了離婚念頭的人們,
若是剛好符合這些漏洞要件,是否會衍生出許多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