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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帶孩子對正妻提告 法院竟說自找的
彰化謝姓人妻2年前發現丈夫出軌施姓女子,還生下一名私生子後,她向施姓女子提告,卻因時效已過不起訴,結果施女反告謝女恐嚇,謝女獲不起訴後,也提民事訴訟向施女求償;一審宣判施女應賠謝女40萬後,施女上訴稱自己離婚還須獨力扶養私生子,希望能酌情免除賠償,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這都是施女「自找的」,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謝姓人妻的丈夫在2015年出軌工作老闆的兒媳施姓女子,2人發生3次性關係,施女在2016年7月生下私生子;事後謝女將施女告上法院,但因為已超過了6個月的時效期限,最後施女獲不起訴。
但施女丈夫卻趕在時效前對謝女丈夫提出告訴,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依相姦罪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另外民事賠償38萬元;而因事後謝女丈夫又威脅要在社群平台公布施女的裸照,結果謝女與其丈夫被施女提告恐嚇,並要求精神賠償;謝女獲不起訴,但謝女丈夫因此又多拘役50日,易科罰金5萬元,另外再賠施女精神損失3萬元。
謝女認為自己是出軌事件的苦主,卻不但告不成施女,自己還無端被告上法院,丈夫出軌還讓她遭外人指點,精神蒙受巨大的傷害,罹患憂鬱症,每天都必須吃藥度日,因此對施女提出精神損害賠償40萬元的告訴,經彰化地院審理,一審勝訴。
施女不服上訴,稱自己不但被恐嚇,最後還與丈夫離婚,被迫獨自扶養私生子,身心也蒙受重大傷害,希望法院能駁回損害賠償請求;不過台中高等法院認為,恐嚇的人不是謝女,造成婚姻破裂的人也不是謝女,這全部都是施女一手造成的,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外遇事件,傷害的是兩個家庭,
雖然法律是最後的手段,
但一旦錯過了,要尋求救濟就很困難...
而通姦罪的好處就是,雙方的婚姻受害者都能提出告訴。
不過小編還是建議不要用過激的手段來尋求正義,
因為通常都會有反效果,損人又損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