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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那個女人」結婚 法院竟判婚姻無效 原來是因為
結婚改為登記制後,見證人只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結婚真意,毋需在簽名蓋章,但如果結婚對象是「那個女人」有沒有法律效力?新北地院最近審結了一宗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發現男方的兄姊只聽到弟弟要跟「那個女人」結婚,就讓弟弟借用印章登記結婚,認為兄姊並不知道弟弟和「那個女人」是否有結婚真意,判決婚姻無效。
蕭姓男子向新北地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他表示當初和有夫之婦李女發生婚外情,結果卻被李女先生王男發現,王男不僅與李女在2017年9月20日結婚,還威脅蕭男必須在當天和李女結婚。他迫於無奈才透過電話向哥哥、姐姐取用印章並代為簽名,完成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並無效力。
李女反駁說,她在和蕭男結婚登記以前,早已是論及婚嫁的男女朋友關係,她亦經常出入於蕭男哥哥居住的同棟公寓之5、6樓,證人蕭男哥哥居住在4樓,她和蕭男出雙入對,與蕭男哥哥經常見面打招呼。蕭男的父親逝世時,她也以女朋友身分到靈堂弔唁,蕭男母親臨終病榻前她亦有去探望,蕭男哥哥不可能不知道兩造交往且有結婚真意。
但蕭男哥哥證稱,那一天弟弟打電話給他表示下午要去辦結婚、要用他的印章。他問弟弟跟誰結婚?弟弟只回說「那個女人」。他不知道那個女人的名字、也沒有見過那個女人,且李女並未在父母臨終、往生時前往探望弔唁。
蕭男姐姐、哥哥異口同聲表示,他們只接獲弟弟電話表示要借用印章蓋在結婚證書上面,法官認為,蕭男兄姐雖同意擔任證人,但均未曾親見親聞被告是否有結婚真意,據此判決蕭男與李女婚姻無效。本案可上訴。
結婚登記,是兩人的重大日子,
只不過別人問起要跟哪位結婚,
卻只說:「那個女人!」?!
這說明了自身毫無尊重對方,
甚至不願向親朋好友傳達這項喜訊⋯⋯
既然明知這段婚姻一開始就有瑕疵,
事後因為何種原因而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這再再說明是有預先預謀的,而不是日後的想法~